16 有關緩刑之說明,下列何者錯誤?
(A)被告曾於 2 年前因犯過失傷害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3 月確定(無其他前科),並於該年執行完畢。 則其現在另因犯故意傷害罪經判處有罪時,法院仍得宣告緩刑
(B)法院對被告宣告緩刑時,得斟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益基金會支付一定之金額
(C)被告曾於 7 年前因犯故意傷害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6 月確定並於該年執行完畢(無其他前科)。則 其現在另因犯故意傷害罪經判處有罪時,法院仍得宣告緩刑
(D)法院對被告依刑法第 74 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宣告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100 萬元之附條件緩刑 時,可以不於緩刑期間內,對被告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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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8), B(504), C(149), D(369), E(0) #2980713
統計: A(228), B(504), C(149), D(369), E(0) #2980713
詳解 (共 6 筆)
#6175493
C. 緩刑執行完畢五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為緩刑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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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5689
只有我把D選項理解成
法院可以在緩刑期間外,對被告付保護管束
所以認為他錯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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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7976
公庫啦....這個公益基金會已經錯兩次了,看起來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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