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綜合法學(ㄧ)(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10079
年份:111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16 有關緩刑之說明,下列何者錯誤?
(A)被告曾於 2 年前因犯過失傷害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3 月確定(無其他前科),並於該年執行完畢。 則其現在另因犯故意傷害罪經判處有罪時,法院仍得宣告緩刑
(B)法院對被告宣告緩刑時,得斟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益基金會支付一定之金額
(C)被告曾於 7 年前因犯故意傷害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6 月確定並於該年執行完畢(無其他前科)。則 其現在另因犯故意傷害罪經判處有罪時,法院仍得宣告緩刑
(D)法院對被告依刑法第 74 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宣告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100 萬元之附條件緩刑 時,可以不於緩刑期間內,對被告付保護管束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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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受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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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法院對被告宣告緩刑時,得斟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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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宣告對於被害人及公庫 —- 付錢對於...
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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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之條件 刑法第74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