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甲得知乙家境富裕,遂與丙、丁、戊合謀,一同綁架乙,未料丙、丁下手時誤綁到乙的雙胞胎弟弟己,
甲得知得手後,遂與戊向乙的父親庚要求贖金新臺幣一億元,同時因己身懷鉅款,丙、丁利慾薰心下,
在甲、戊不知情之際,拿刀迫使己將該款項交出,己無奈下只能服從。嗣庚接獲勒贖威脅後,始得知
其實是己遭綁架,心想己也是米蟲一個,乃拒絕甲、戊取贖要求,戊得知取贖無望,一氣之下遂下手
將己殺害,然己事後送醫,始無大礙。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構成加重強盜取財罪及擄人勒贖罪之結合犯
(B)戊構成擄人勒贖罪及殺人未遂罪之結合犯
(C)丙、丁誤己為乙而擄之,為等價客體錯誤,不影響故意之認定
(D)如取贖前己即被釋放,丙仍不適用刑法第 347 條第 5 項減輕其刑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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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1), B(455), C(28), D(506), E(0) #3139544
統計: A(211), B(455), C(28), D(506), E(0) #3139544
詳解 (共 6 筆)
#6014982
(A) 丙構成加重強盜取財罪及擄人勒贖罪之結合犯
依照刑法第332條第2項第3款規定,A選項正確。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強制性交者。
三、擄人勒贖者。
四、使人受重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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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戊構成擄人勒贖罪及殺人未遂罪之結合犯
依照刑法第348條第1項文義上規定,必須是殺人既遂才有結合犯問題,故此選項錯誤。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強制性交者。
二、使人受重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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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丙、丁誤己為乙而擄之,為等價客體錯誤,不影響故意之認定
因為擄人勒贖要保護的客體是人,縱使人別錯誤,也是屬於等價客體錯誤,自然不影響故意認定,故C選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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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如取贖前己即被釋放,丙仍不適用刑法第 347 條第 5 項減輕其刑之規定
最高法院106年9月12日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意圖勒贖而擄人,在未取得贖金前,因經談妥條件(尚未履行),而釋放被害人,有無刑法第347條第5項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有甲、乙二說,何者為當,請刑事庭會議公決。
決議:採甲說。
刑法第347 條第5 項前段所謂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係指犯擄人勒贖之罪,未經取贖,自動終止勒贖之意思,或無取贖之犯意,而釋放被害人而言,應具有自動釋放人質之心意及實際釋放人質之事實,始得寬減其刑。如經談妥條件或擔保後,始將被害人釋放,其釋放既非出於自動終止勒贖之意思,而在於取贖,自與該條項前段規定不合,不得減輕其刑。
意圖勒贖而擄人,在未取得贖金前,因經談妥條件(尚未履行),而釋放被害人,有無刑法第347條第5項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有甲、乙二說,何者為當,請刑事庭會議公決。
決議:採甲說。
刑法第347 條第5 項前段所謂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係指犯擄人勒贖之罪,未經取贖,自動終止勒贖之意思,或無取贖之犯意,而釋放被害人而言,應具有自動釋放人質之心意及實際釋放人質之事實,始得寬減其刑。如經談妥條件或擔保後,始將被害人釋放,其釋放既非出於自動終止勒贖之意思,而在於取贖,自與該條項前段規定不合,不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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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8660
補充D選項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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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採否定說,因其並未有自動釋放人質之心意。
108台上355決認為可適用「得」減輕其刑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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