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為紀念其與乙的愛情,央求專業導演丙之團隊拍攝記錄影片,甲、乙並在丙指導下共同入鏡演出性
交行為,事後丙擅自將影片複製到光碟片留存紀念,並將原始影片之母帶交給甲。有關甲、乙、丙之
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演出性交行為屬「製造」猥褻物品
(B)丙將影片母帶交給甲之行為屬「散布」猥褻物品
(C)丙將影片複製成一份光碟片之行為成立刑法第 235 條第 2 項之罪
(D)丙複製光碟片,成立刑法第 319 條之 3 第 1 項重製性影像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8), B(17), C(229), D(860), E(0) #3139535
統計: A(48), B(17), C(229), D(860), E(0) #3139535
詳解 (共 4 筆)
#6505609
A:製作不罰
B:要散播給不特定人
C:並沒有「意圖散布、播送、販賣」
D: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即該當此罪。
ㅤㅤ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ㅤㅤ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其性影像係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三項性影像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ㅤㅤ
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