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不成立強制性交罪之未遂犯?
(A)陰莖無法勃起之甲男強抱乙女並用手拉扯欲褪去乙女所穿長褲且用手撫摸乙女陰部
(B)陰莖無法勃起之甲男強行脫去乙女身上衣物後以陰莖摩擦乙女陰部
(C)甲男至友人乙女家中以酒灌醉乙女後,褪去其身上衣物並撫摸乙女全身,但被乙女家人撞見報警逮捕
(D)甲男與友人乙女飲酒聚餐後見乙女喝醉,褪去自己身上衣物並戴上保險套後,正欲撫摸乙陰部前被乙女家人撞見報警逮捕
統計: A(98), B(140), C(287), D(673), E(0) #3139519
詳解 (共 7 筆)
之前有位帥氣大學長(但忘記名字實在抱歉QAQ)有提過,非常感謝他!!!!!
近期法院實務重新理解「性交」
111台上527判決
刑法所稱性交,係指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或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而言,刑法第10條第5項規定甚明。再者,刑法上性交既遂與未遂之區分,採接合說,衹須性器或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進入女陰,或使之接合,即屬既遂。又女性外陰部生殖器官,包括陰阜、大陰唇、小陰唇、陰蒂、前庭、陰道口、處女膜外側, 凡以性器或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大陰唇內側之性器之性侵入行為,均係刑法第10條第5項所指之性交 ,並非以侵入陰道為必要。
重點:
1.女性性器官包括陰阜、大陰唇、小陰唇、陰蒂、前庭、陰道口、處女膜外側等。
2.縱加害人主張僅以手指或生殖器摩擦外陰部,因已與大陰唇接合,故仍屬性交之範疇。
因此題目應該改成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不成立強制性交罪之既遂犯或未遂犯?
AB兩個選項應屬既遂!!!!!C選項說摸全身,過於籠統,不甚清晰(可能從頭到腳都摸過,就是跳過重點地方,但被害者還是說那個加害者摸他全身,不過這也沒錯@@真是摸全身)!但若根據以前學校教的,確實D選項最為正確!再者,也可以從明顯違反意願的描述來加以判斷,ABC三個選項都有,D選項似乎沒有,不過等二試再來想多點吧XD。一試務必快狠準~~~畢竟還要留時間給刑訴!!!
被害人不能抗拒之原因,非出於犯人所為,且無共犯關係之情形,僅於被害人心神喪失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抗拒時,犯人乘此時機以行性交或猥褻行為者,則應依乘機性交或乘機猥褻罪論處(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1562號判決要旨參照)
→D為被害人自行喝醉;其他選項皆為強抱、強行脫去、以酒灌醉等違反意願方法。
未遂犯需討論是否已達著手,本題中只有D尚未著手,就被乙女家人撞見報警逮捕,且未使用強制手段應討論趁機性交未遂罪,而其餘選項都有撫摸已達著手,尚未插入則屬於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