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有關刑法第 225 條乘機性交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為與 A 性交,乃趁 A 不注意,在 A 的飲料中放入安眠藥,導致 A 昏迷不醒,甲再與 A 性交,則 因性交時 A 處於不知或不能抗拒的情形,故甲會成立本罪
(B)甲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 A 為性交行為,若 A 仍瞭解性交行為之意義,而尚無不能或不知抗拒甲 對其為性交行為之情形者,則甲並不成立本罪
(C)甲、A 二人外出同遊,A 因失眠,乃未告知甲即自行服用安眠藥,甲半夜向 A 求歡,未見 A 抗拒, 誤以為 A 已同意,而與之性交,則甲因對 A 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情無所認識,並不會成立本罪
(D)甲深夜在某夜店外面慢跑,見因酒醉在夜店外橫躺不醒的 A,乃認有機可乘,將 A 拖至暗巷性交, 翌日 A 醒來後始發現遭人性侵,則甲會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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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2), B(77), C(199), D(77), E(0) #3139534
統計: A(772), B(77), C(199), D(77), E(0) #3139534
詳解 (共 4 筆)
#6505557
A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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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新近實務見解:於藥劑施加時,即為加重強制性交罪之著手實行。(103台上19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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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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