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甲乙好友,二人喜飲酒。甲罹有心血管疾病,方接受治療出院,立刻約乙吃飯飲酒;乙明知甲罹有心
血管疾病,但聽到有酒有肉,立刻答應赴約。席間,甲乙相互勸酒,好不快活。乙忽然有感而發,提
到甲住院數日,未能飲酒,必然生不如死,應趁現在出院大口喝酒吃肉。甲深有同感,遂連續飲用烈
酒數大杯,忽然倒地,送醫不治死亡。對於甲之猝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不成立犯罪
(B)乙成立加工自殺罪
(C)乙成立過失致死罪
(D)乙成立不作為傷害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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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1), B(17), C(55), D(26), E(0) #3139538
統計: A(1101), B(17), C(55), D(26), E(0) #3139538
詳解 (共 4 筆)
#6507663
依被害人自我負責原則,不可以怪給一起喝酒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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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7157
(B) 乙成立加工自殺罪
>雖然態樣不只有受囑託,仍有得承諾,被害人喝酒可不可以視為承諾?顯然這裡是要求【明示】【自殺同意】,本選項不符。
(C) 乙成立過失致死罪
>因應注意而未注意,應注意來自哪些?1法定2契約或自願承擔義務3危險前行為社4會通念與專業準則,勸酒其實在實務上被認為「危險前行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度易字第 3612 號刑事判決),然該危險造成後,需要有後續的救助義務,才會是無過失,但從本題描述是看不出來要考這部分的救助義務,但選項卻出了過失致死罪,但因為本題與上述判決間有較大的不同是在被害人的自我認識,進而著重於採【被害人自我負責原則】。
(D) 乙成立不作為傷害致死罪
>這裡是有送醫,這部分跟C一樣最後都會被「被害人的自我認識」酒精對他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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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乙不成立犯罪
>被害人自我負責原則【人在自由意志底下有意識的決定去從事危險的行為】,應該對自己的損害結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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