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甲乙素有仇隙。今冤家路窄,甲在藥房門口遇到乙,上前毆打乙;乙被毆傷無力招架,乃逃往機車停放處。乙騎上機車,立刻駛離,甲遂未追趕。不料乙過於急躁,在十字路口轉彎時自摔,倒在路中間, 對向卡車煞車不及,直接輾壓過去,乙一命嗚呼。關於甲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傷害罪,因得主張信賴原則,毋庸對乙的死亡結果負責
(B)甲成立傷害罪,因客觀上,甲對乙的死亡結果,應無預見可能
(C)甲成立傷害致死罪,因甲的故意傷害行為,與乙的死亡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D)甲成立傷害致死罪,因甲的故意傷害行為是危險前行為,所以對於乙的死亡結果有保證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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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959), C(184), D(41), E(0) #3139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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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8601
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50號判例:「其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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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6690
甲乙素有仇隙。今冤家路窄,甲在藥房門口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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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0997
(B)
1. 刑法§277Ⅰ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甲毆打乙,乙被毆傷,就此甲成立傷害罪。
2. 加重結果犯,以行為人能預見其結果之發生為要件,所謂能預見乃指客觀情形而言,與主觀上有無預見之情形不同,若主觀上有預見,而結果之發生又不違背其本意時,則屬故意範圍。(47台上字第920號判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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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事實乙遭毆而逃竄,甲並未追趕,乙因慌亂而騎車自摔,對於自摔而遭卡車輾壓而喪命,應屬客觀上難以預見之情形,(B)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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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9643
(1)甲毆傷乙之行為,不構成刑277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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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1850
這邊補充一下A選項:

信賴原則是用於交通行為中的過失判斷,例如在車禍案件中,駕駛可以信賴其他駕駛人也會守規則,因此對突如其來的違規行為不需負責。

但本題中,甲是加害人,而非交通用路人,不能主張「我信賴乙自己會保護好自己遵守交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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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125244
未解鎖
實務見解補充   109台上2574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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