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甲與乙素有嫌隙,一日見乙在路上閒晃,遂出手毆打乙,乙遭毆後大驚,即轉身要逃,卻不小心掉落路邊施工坑洞,導致乙身上除了被甲所毆之身體挫傷之外,右腳小腿還因此粉碎性骨折而截肢。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轉身要逃,自己不小心掉落路邊施工坑洞,應屬被害人乙自我負責之行為,甲僅就毆打乙頭部之 挫傷負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普通傷害罪之責
(B)乙右腳僅小腿骨折而截肢,不符合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第 4 款規定「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之重傷
(C)甲對於乙受毆逃跑掉落坑洞而右腳截肢之結果,應具有客觀預見可能性,甲應負刑法第 277 條第 2 項後段傷害致重傷罪之責
(D)乙之截肢結果並非源自頭部挫傷之加重後果,故不成立刑法第 277 條第 2 項後段傷害致重傷罪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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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7), C(604), D(205), E(0) #3289135
統計: A(62), B(7), C(604), D(205), E(0) #3289135
詳解 (共 7 筆)
#6321512
(A) 乙逃跑係因受制於甲的毆打行為,並非出於自願且明確知悉風險下而為之決定,故非屬被害人自我負責行為。
(B) 明顯符合,右腳截肢後主要功能(行走)已無法正常運作。
(C) 實務對於加重結果犯是否成立採相當因果關係理論,即基本行為與加重結果間具有客觀預見可能性,並且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即足成立加重結果犯(較寬鬆標準)。
本題甲在施工中的路邊毆打乙,而一般人對於此情況下,乙可能會驚嚇逃跑而掉落施工坑洞致受傷的結果,通常皆可預見,具備客觀預見可能性;且在此環境、條件下以事後客觀角度觀之,通常皆可能發生此結果,亦具備相當因果關係。綜上,甲可能成立傷害致重傷罪。
(D) 此應係學說所採之狹義特殊危險關聯性說(較嚴格標準),即須加重結果的發生係源自於基本行為所生之特殊危險結果,才能成立加重結果犯。
以本題為例,即乙之重傷結果須緣於甲的傷害行為所生結果的特殊危險(就是被打受傷而直接導致截肢),才能成立加重結果犯,乙既然是因為摔落坑洞才導致截肢,甲自無從成立加重結果犯。(此選項敘述依學說見解是正確的,但此並非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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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4314
加重結果犯係就行為人主觀上意欲實行之基本犯罪行為,及客觀上可能預見結果之發生,二者間因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予以加重其刑之法律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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