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有關現行實務採「相對總額原則」之利得沒收,下列何者屬司法院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8 號判決之內容?
(A)不受罪刑法定原則拘束
(B)沒收之目的除欲制裁個人犯罪行為外,亦欲回復犯罪前之合法財產秩序
(C)對違法交易所生犯罪所得之沒收須先扣除所有犯罪成本
(D)非善意第三人得對沒收新制實施前之應沒收之物主張信賴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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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4), B(467), C(77), D(41), E(0) #3289141
統計: A(274), B(467), C(77), D(41), E(0) #3289141
詳解 (共 8 筆)
#6548718
依據<<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8號判決>>
→系爭規定關於沒收犯罪所得部分,無涉罪刑法定原則〔第41段〕
→系爭規定關於沒收犯罪所得部分,無涉罪刑法定原則〔第41段〕
憲法法庭認為,並非所有出自刑法法典的措施都是刑罰,若該措施並非等同或類似刑罰,則不涉及罪刑法定適用
→由沒收新制整體內容觀之,犯罪所得之沒收不具刑罰性質〔第45段〕
→由沒收新制整體內容觀之,犯罪所得之沒收不具刑罰性質〔第45段〕
- 沒收犯罪所得不因「違法且有責行為」為限(e.g., 第 38-1 條規定,非犯罪行為人取得犯罪所得也可沒收)
- 沒收是回復合法財產應有狀態,並避免不法所得被拿去投入犯罪使用,並非懲罰行為人(相異於罰金,並沒有造成行為人財產損失,只是交回犯罪所得)
- 沒收數額不因行為人犯罪輕重&歸責程度而定,於刑罰原則不同(e.g, 恐嚇取財一億元 vs 擄人勒贖十萬元,不應罪刑本身輕重而影響沒收數額)
- 沒收並非以刑事定罪為必要(e.g., 詐欺犯將犯罪所得轉交給不知情之配偶,配偶雖無罪仍可沒收該所得)
- 沒收執行異於罰金,罰金無法完納者,得予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而沒收及追徵不能執行者,國家不得透過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以代替執行
- 沒收所得之備位性: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換言之,「沒收」這個手段在回復秩序失去必要性時,就不再啟動,為備位性之處置。
(A) 不受罪刑法定原則拘束 → 正確
(B) 沒收之目的除欲制裁個人犯罪行為外,亦欲回復犯罪前之合法財產秩序 →沒收並非制裁個人犯罪行為(上述第二點)
(C) 對違法交易所生犯罪所得之沒收須先扣除所有犯罪成本
→立法者衡酌刑事法領域之特性,將風險分配之法理運用於因違法行為所生之犯罪所得沒收上,使具惡性之犯罪行為人或非善意之第三人,承擔沾染不法之犯罪成本應被沒收之風險。更何況,任何交易均存有風險。對於合法交易,法律尚且不保障當事人得取回其成本,對於違法交易,當國家沒收該交易所生之犯罪所得時,更不容行為人主張應扣除所謂之犯罪成本。既為回復原狀之性質,行為人或第三人並未處於較不法行為前更不利之地位,是尚難僅因實務對犯罪所得之計算方式採相對總額原則,即逕認沒收具刑罰或類似刑罰之性質。〔第64段〕
→立法者衡酌刑事法領域之特性,將風險分配之法理運用於因違法行為所生之犯罪所得沒收上,使具惡性之犯罪行為人或非善意之第三人,承擔沾染不法之犯罪成本應被沒收之風險。更何況,任何交易均存有風險。對於合法交易,法律尚且不保障當事人得取回其成本,對於違法交易,當國家沒收該交易所生之犯罪所得時,更不容行為人主張應扣除所謂之犯罪成本。既為回復原狀之性質,行為人或第三人並未處於較不法行為前更不利之地位,是尚難僅因實務對犯罪所得之計算方式採相對總額原則,即逕認沒收具刑罰或類似刑罰之性質。〔第64段〕
(D) 非善意第三人得對沒收新制實施前之應沒收之物主張信賴保護
→系爭規定屬不真正溯及既往之法規範,無違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第67段〕
→系爭規定屬不真正溯及既往之法規範,無違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第67段〕
犯罪所得造成的不法秩序,沒收新制施行時仍繼續存在,故不可主張新法不溯及既往之信賴保護原則,保護過去之犯罪所得
Ref: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77&id=345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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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4342
沒收之目的並非在於非難行為人或第三人有何違反社會倫理之犯罪行為,而是為了衡平因違法行為所生財產秩序之干擾,回復合法之財產秩序
由是可知,立法者增訂刑法第5章之1規定時,除著眼於澈底消除犯罪誘因外,
更強調其立法宗旨為回復合法財產秩序,並非剝奪不法行為前犯罪行為人或非善意第三人之固有財產,
從而不具刑罰本質。是立法者修正沒收規定,並非出於刑罰之目的,與刑罰乃懲罰犯罪行為人,
矯治其犯罪行為並遏阻其再犯之嚴厲處遇,顯有不同。【58】
更強調其立法宗旨為回復合法財產秩序,並非剝奪不法行為前犯罪行為人或非善意第三人之固有財產,
從而不具刑罰本質。是立法者修正沒收規定,並非出於刑罰之目的,與刑罰乃懲罰犯罪行為人,
矯治其犯罪行為並遏阻其再犯之嚴厲處遇,顯有不同。【58】
a
因沒收與罪刑法定原則無關,當然不受罪刑法定原則拘束
有點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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