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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2年 - 112-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綜合法學(ㄧ)(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16025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2年 - 112-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綜合法學(ㄧ)(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16025

年份:112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26 關於刑法第 268 條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甲將自己位於某住宅區 5 樓的公寓出租給他人從事賭博,因為提供的是住宅而不是公共場所,所以 不會成立本罪
(B)聚眾賭博罪是聚集不特定多數人參與賭博行為,但不以現實上同時聚集多數人於同一處所為必要, 故組頭以電話方式供人簽賭,仍構成本罪
(C)甲邀集自己小學同學乙、丙、丁 3 人到自家中打麻將,不會成立本罪
(D)甲受男友乙之請求,無償提供自己住家讓乙邀集他人到場賭博,內心並期待乙可以藉賭博一事賺大 錢。因甲對提供場所本身並無營利意圖,故甲不會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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