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關於刑法第 268 條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甲將自己位於某住宅區 5 樓的公寓出租給他人從事賭博,因為提供的是住宅而不是公共場所,所以 不會成立本罪
(B)聚眾賭博罪是聚集不特定多數人參與賭博行為,但不以現實上同時聚集多數人於同一處所為必要, 故組頭以電話方式供人簽賭,仍構成本罪
(C)甲邀集自己小學同學乙、丙、丁 3 人到自家中打麻將,不會成立本罪
(D)甲受男友乙之請求,無償提供自己住家讓乙邀集他人到場賭博,內心並期待乙可以藉賭博一事賺大 錢。因甲對提供場所本身並無營利意圖,故甲不會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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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5), B(26), C(11), D(99), E(0) #3139537

詳解 (共 5 筆)

#5910290
(A)供給賭博場所和聚眾賭博罪的供給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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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7054
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1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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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4268
關於刑法第268條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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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7662
A錯誤:只要意圖營利就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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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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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2648
D選項錯的原因
說的是內心希望乙靠
「賭博炭大吉」,不是「靠經營賭場炭大吉」
應該是考「公開場所」是本罪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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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502869
未解鎖
選項(A)是錯誤的,甲將自己位於某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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