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依土地法規定,不得為私有土地,不包括下列何者?
(A)公共交通道路
(B)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C)狩獵地
(D)瀑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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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21), C(285), D(19), E(0) #1640189
統計: A(39), B(21), C(285), D(19), E(0) #1640189
詳解 (共 2 筆)
#5677187
第 14 條
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
一、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三、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四、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五、公共交通道路。(A)
六、礦泉地。
七、瀑布地。(D)
八、公共需用之水源地。(B)
九、名勝古蹟。
十、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
第17條
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一、林地。
二、漁地。
三、狩獵地。(C)
四、鹽地。
五、礦地。
六、水源地。
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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