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經總統公佈之法律,若其立法過程有瑕疵,該法律是否有效?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為:
(A)釋憲機關不得審查立法過程
(B)立法過程有瑕疵,該法律自然無效
(C)應尊重議會自律原則,由議會認定
(D)立法瑕疵明顯重大,釋憲機關得宣告該法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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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2), B(135), C(527), D(2388), E(1) #131652
統計: A(192), B(135), C(527), D(2388), E(1) #131652
詳解 (共 6 筆)
#113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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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審議法律案,須在不牴觸憲法之範圍內,依其自行訂定之議事規範為之。法律案經立法院移送總統公布者,曾否踐行其議事應遵循之程序,除明顯牴觸憲法者外,乃其內部事項,屬於議會依自律原則應自行認定之範圍,並非釋憲機關審查之對象。是以總統依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因立法院移送而公布之法律,縱有與其議事規範不符之情形,然在形式上既已存在,仍應依中央 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發生效力。法律案之立法程序有不待調查事實即可認定為牴觸憲法,亦即有違反法律成立基本規定之明顯重大瑕疵者,則釋憲機關仍得 宣告其為無效。惟其瑕疵是否已達足以影響法律成立之重大程度,如尚有爭議,並有待調查者,即非明顯,依現行體制,釋憲機關對於此種事實之調查受有限制,仍 應依議會自律原則,謀求解決。關於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授權設置之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之組織法律,立法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 月三十日移送總統公布施行,其通過各該法律之議事錄,雖未經確定,但尚不涉及憲法關於法律成立之基本規定。除此之外,其曾否經議決通過,因尚有爭議,非經 調查,無從確認。依前開意旨,仍應由立法院自行認定,並於相當期間內議決補救之。若議決之結果與已公布之法律有異時,仍應更依憲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移送 總統公布施行。
立法院審議法律案,須在不牴觸憲法之範圍內,依其自行訂定之議事規範為之。法律案經立法院移送總統公布者,曾否踐行其議事應遵循之程序,除明顯牴觸憲法者外,乃其內部事項,屬於議會依自律原則應自行認定之範圍,並非釋憲機關審查之對象。是以總統依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因立法院移送而公布之法律,縱有與其議事規範不符之情形,然在形式上既已存在,仍應依中央 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發生效力。法律案之立法程序有不待調查事實即可認定為牴觸憲法,亦即有違反法律成立基本規定之明顯重大瑕疵者,則釋憲機關仍得 宣告其為無效。惟其瑕疵是否已達足以影響法律成立之重大程度,如尚有爭議,並有待調查者,即非明顯,依現行體制,釋憲機關對於此種事實之調查受有限制,仍 應依議會自律原則,謀求解決。關於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授權設置之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之組織法律,立法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 月三十日移送總統公布施行,其通過各該法律之議事錄,雖未經確定,但尚不涉及憲法關於法律成立之基本規定。除此之外,其曾否經議決通過,因尚有爭議,非經 調查,無從確認。依前開意旨,仍應由立法院自行認定,並於相當期間內議決補救之。若議決之結果與已公布之法律有異時,仍應更依憲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移送 總統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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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0112
大法官在342號是這樣說的:[法律案之立法程序有不待調查事實即可認定為牴觸憲法,亦即有違反法律成立基本規定之明顯重大瑕疵者,則釋憲機關仍得宣告其為無效。惟其瑕疵是否已達足以影響法律成立之重大程度,如尚有爭議,並有待調查者,即非明顯,依現行體制,釋憲機關對於此種事實之調查受有限制,仍應依議會自律原則,謀求解決。]
也就是說,明顯重大瑕疵->釋憲機關宣告無效;非明顯重大,尊重議會自律原則,由議會認定。C不是錯,只是不夠好,需要限制在[非明顯重大],才尊重議會自律原則,由議會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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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634
這種題目就是把最佳答案(c+d)
拆成兩個選項來問你
然後再問你哪個選項比較正確
爛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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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6401
| 80.經總統公佈之法律,若其立法過程有瑕疵,該法律是否有效?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為: (A)釋憲機關不得審查立法過程→若立法過程牴觸憲法,即有"明顯重大"瑕疵,釋憲機關得宣告其無效,故可審查 (B)立法過程有[明顯重大]瑕疵,該法律[自然]無效→經釋憲機關宣告 or立法過程有瑕疵(內部事項),該法律仍有效 (C)應尊重議會自律原則,由議會認定→立法院就內部事項有議會自律原則,非審查法律是否有效之認定(因審查法律是否有效還是必須由釋憲機關認定) (D)立法瑕疵明顯重大,釋憲機關得宣告該法律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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