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依據《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經營附屬事業規則》第 3 條內容,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申請經營附 屬事業,應提出三項文書報請交通部核准。下列何者為非?
(A)聘僱員工計畫
(B)經營計畫
(C)經營事業種類
(D)財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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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27), B(66), C(221), D(218), E(0) #1836406

詳解 (共 3 筆)

#2926020
第三條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申請經營附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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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經營附屬事業規則》#3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申請經營附屬事業,應提出下列文書報請交通部核准:

一、經營事業種類。

二、經營計畫。

三、財務計畫。

前項第二款經營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經營公司之公司章程或專責單位之組織。

二、附屬事業自行經營或委託其他機構、團體、個人經營之方式。

三、其他相關事項。

第一項第三款之財務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資金總額。

二、資金來源。

三、預期收益。

四、附屬事業盈餘挹注本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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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經營附屬事業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17 日

第 3 條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申請經營附屬事業,應提出下列文書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一、經營事業種類。
二、經營計畫。
三、財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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