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依據《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經營附屬事業規則》第 3 條內容,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申請經營附
屬事業,應提出三項文書報請交通部核准。下列何者為非?
(A)聘僱員工計畫
(B)經營計畫
(C)經營事業種類
(D)財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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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27), B(66), C(221), D(218), E(0) #1836406
統計: A(2927), B(66), C(221), D(218), E(0) #1836406
詳解 (共 3 筆)
#3491660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經營附屬事業規則》#3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申請經營附屬事業,應提出下列文書報請交通部核准:
一、經營事業種類。
二、經營計畫。
三、財務計畫。
前項第二款經營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經營公司之公司章程或專責單位之組織。
二、附屬事業自行經營或委託其他機構、團體、個人經營之方式。
三、其他相關事項。
第一項第三款之財務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資金總額。
二、資金來源。
三、預期收益。
四、附屬事業盈餘挹注本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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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9537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經營附屬事業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17 日
第 3 條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申請經營附屬事業,應提出下列文書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一、經營事業種類。
二、經營計畫。
三、財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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