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7.櫻木同學因不滿劉川峰同學樣樣比他行,因而利用家裡電腦透過電子郵件或網路 BBS 站散布不實之事項,請問櫻木同學可能觸犯?
(A)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加重誹謗罪之規定。
(B)刑法第 315 條妨害書信秘密罪之規定。
(C)刑法第 318之1洩漏電腦秘密罪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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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72), B(123), C(316), D(16), E(0) #268545
統計: A(5072), B(123), C(316), D(16), E(0) #268545
詳解 (共 8 筆)
#3660359
刑法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誹謗罪)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加重誹謗罪)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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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697
不只有言語,還伴有其他具體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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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1250
散布文字、圖畫→加重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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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651
因有散布"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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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5445
| 第 310 條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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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580
請問為何叫"加重"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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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5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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