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 ) 李先生今年5月贈與甲君2百萬元現金,8月贈與乙君3百萬元現金,均未申報 贈與稅即移民他國而行蹤不明,則依我國遺贈稅法規定,其納稅義務人應為 下列何人?
(A)李先生
(B)甲君與乙君均是,按所獲贈價值比例分擔
(C)乙 君
(D)甲君。[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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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340), C(53), D(10), E(0) #286579

詳解 (共 2 筆)

#228898
[遺7]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 納稅義務人: 一、行蹤不明。 二、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 三、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依前項規定受贈人有二人以上者,應按受贈財產之價值比例,依本法規定 計算之應納稅額,負納稅義務。
 答案應該是(B)甲君與乙君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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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492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B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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