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 ) 黃先生將農業用地贈與給兒子,經核准免贈與稅後,在5年期間內,如發生 下列那種情況,應補徵贈與稅?
(A)土地經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後蓋房 子
(B)兒子不幸死亡,由孫子繼承
(C)土地被徵收
(D)土地上經營土雞城餐 廳。[遺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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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1), C(1), D(125), E(0) #286587

詳解 (共 2 筆)

#228905
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 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 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 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 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 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 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八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以前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及婚嫁時受贈於父母之財 物在一百萬元以內者,於本項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 ,適用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規定。

答案應該是(D)土地上經營土雞城餐 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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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498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D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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