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依火災保險條款之規定,保險標的物使用性質有所變更時,但非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阿摩線上測驗
thisisfornyet 高二下 (2019/01/30): 第十二條危險變更之通知 保險標的物本身之危險性質、使用性質或建築情形有所變更,而有增加 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之危險者,如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 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事先 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怠於通知者,本公司得終止契約。 前項之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 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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