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案,與廠商之履約爭議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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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0), C(0), D(0), E(0) #242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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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6448119
工程企字第10200028850號
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第1項)。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第2項)。……」;仲裁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有關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當事人得訂立仲裁協議,約定由仲裁人一人或單數之數人成立仲裁庭仲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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