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9.新聞媒體曾多次報導:青少年集體「凌虐」他人事件。這種行為觸犯了下列何者?
(A)性侵害犯罪
(B)傷害罪
(C)公共危險罪
(D)恐嚇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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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4), B(4446), C(193), D(17), E(0) #268567

詳解 (共 1 筆)

#5016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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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0條第7 項:「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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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摘錄:「一、刑法第126條第1項、第222第1項第5款及第286條均有以凌虐作構成要件之規範,依社會通念,凌虐係指凌辱虐待等非人道待遇,不論積極性之行為,如時予毆打,食不使飽;或消極性之行為,如病不使醫、傷不使療等行為均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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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台上字第4353號刑事判決:
是祇要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之方法,使他人承受凌辱虐待等非人道待遇,即屬凌虐行為,尚不以長期性、持續性或多次性為必要。該項關於凌虐之定義性規定,適用於刑法分則所有與凌虐構成要件有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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