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8.阿傑偷了別人的機車,沒有人知道,事後良心發現,請父親陪同到警察局主動說明案情,願意接受法律制裁,法律上稱為:
(A)自首,得減刑
(B)自白,得減刑
(C)投案,不能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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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02), B(156), C(53), D(5), E(0) #268576

詳解 (共 10 筆)

#331507
第 62 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 定。
第 102 條   犯第一百條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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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9234
原本題目:858.阿傑偷了別人的機車,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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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716
選項A 因該要改成 得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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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506

第 62 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 定。
第 102 條   犯第一百條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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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031
刑法第62條,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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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3824
第62條(自首減輕) 對於未發...
(共 5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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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508
第一百條(普通內亂罪)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法規】通訊保障及監察法§5
第一百零一條(暴動內亂罪)
  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54 條   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 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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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5296
  1. 中華民國刑法第62條:

    • 法理基礎:「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法條要件:
      • 未發覺的罪行
      • 自首
      • 受裁判
    • 不適用的情形: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
  2. 刑事訴訟法第244條:

    • 法理基礎:「自首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者,準用第242條之規定。」
    • 法條要件:自首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
  3. 刑事訴訟法第242條:

    • 法理基礎:
      • I 告訴、告發方式
      • II 告訴乃論之罪的偵查規定
      • III 其他規定之準用
    • 法條要件:
      • 告訴、告發
      • 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的偵查
      • 制作筆錄
      • 是否告訴的確認
  4. 法院判決對自首之釐清:

    • 法理基礎:[3][4][5][6]最高法院各年度對自首與發覺的定義
    • 法條要件:對於未發覺之罪,向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自承犯罪,進而接受裁判
    • 發覺犯罪事實的含義與判定
    • 自首與投案的區別[7]
  5.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第2項與第230條第2項、第231條第2項:

    • 法理基礎:[8]偵查開始的情況及調查報告的規定
    • 法條要件:
      • 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
      • 開始偵查
      • 提出調查報告
  6. 最高法院對自首行為之詮釋:

    • 法理基礎:[9][10][11]最高法院對於自首行為的詮釋與評價
    • 法條要件:
      • 未發覺之前自首
      • 接受裁判
      • 可以託人代行自首
    • 不適用的情形:逃匿不接受裁判的犯罪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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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1363

①發覺犯罪事實前,主動向該管公務員偵查機關申告(書面言詞皆可),並接受裁判不逃避,不以言明自首及願意受罰為必要,不限於自行投案,轉述亦可

 

②陳明後卻不願受裁判亦與自首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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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9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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