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9.針對違背職務行賄罪之法律效果,刑法設有「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之但書規定,此種將原本已成立之可罰性不再存在於個人之情狀,在學理上稱為:
(A)個人阻卻刑罰事由
(B)個人解除刑罰事由
(C)個人阻卻責任事由
(D)個人解除責任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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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 B(352), C(63), D(29), E(0) #268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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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三階理論外,個人的可罰性探討 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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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三階理論外,個人的可罰性探討

  • 個人的阻卻刑罰事由:係指在行為時即已存在的以排除刑罰的個人情狀。

如共居親屬間竊盜得免除其刑(刑324)

共居親屬間侵占得免除其刑(刑338)

共居親屬間背信得免除其刑(刑343)

共居親屬間贓物得免除其刑(刑351)

  • 個人的解除刑罰事由:係指行為人在行為後,始發生足以使本已成立的可罰性不再存在的個人情狀。

如中止犯減輕或免除其刑(刑27)、

內亂罪的預備犯或陰謀犯自首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刑§100Ⅱ、101Ⅱ)

違背職務之行賄罪自首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刑122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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