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9.針對違背職務行賄罪之法律效果,刑法設有「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之但書規定,此種將原本已成立之可罰性不再存在於個人之情狀,在學理上稱為:
(A)個人阻卻刑罰事由
(B)個人解除刑罰事由
(C)個人阻卻責任事由
(D)個人解除責任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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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 B(352), C(63), D(29), E(0) #268587
統計: A(144), B(352), C(63), D(29), E(0) #268587
詳解 (共 3 筆)
#6007365
整理/排版
犯罪三階理論外,個人的可罰性探討
- 個人的阻卻刑罰事由:係指在行為時即已存在的以排除刑罰的個人情狀。
如共居親屬間竊盜得免除其刑(刑324)
共居親屬間侵占得免除其刑(刑338)
共居親屬間背信得免除其刑(刑343)
共居親屬間贓物得免除其刑(刑351)
- 個人的解除刑罰事由:係指行為人在行為後,始發生足以使本已成立的可罰性不再存在的個人情狀。
如中止犯減輕或免除其刑(刑27)、
內亂罪的預備犯或陰謀犯自首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刑§100Ⅱ、101Ⅱ)
違背職務之行賄罪自首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刑122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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