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訴訟法所稱之交通裁決事件?
(A)對於交通違規罰鍰提起之撤銷訴訟
(B)主張沒入汽車處分無效之確認訴訟
(C)撤銷訴訟中合併請求返還汽車牌照
(D)請求返還拖吊保管車輛之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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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21), C(76), D(208), E(0) #1545189
統計: A(7), B(121), C(76), D(208), E(0) #1545189
詳解 (共 2 筆)
#2245963
行政訴訟法第237-1條 :
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如下:
一、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第五項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
二、合併請求返還與前款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
合併提起前項以外之訴訟者,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一、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第五項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
二、合併請求返還與前款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
合併提起前項以外之訴訟者,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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