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訴訟法所稱之交通裁決事件?
(A)對於交通違規罰鍰提起之撤銷訴訟
(B)主張沒入汽車處分無效之確認訴訟
(C)撤銷訴訟中合併請求返還汽車牌照
(D)請求返還拖吊保管車輛之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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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7), B(1886), C(1399), D(3462), E(0) #981897

詳解 (共 10 筆)

#1200841

不含給付訴訟

第 237-1 條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如下: 一、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第五項之裁決,而提 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 二、合併請求返還與前款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 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 合併提起前項以外之訴訟者,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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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2358
6F,您這題目BCD有個問題,就是都有課予義務訴訟,交通違規處罰既然為處罰,自然不會有人要求政府處罰,自然無所謂課予義務適用餘地。

以罰單來說舉例說,闖紅燈罰單。
1. 撤銷(訴訟)罰單,因為當時是綠燈
2. 確認(訴訟)當時是綠燈,罰單無效
3. 請求給付(訴訟)當初已支付的罰單罰鍰

而與上面D的差異在於,保管場為行政助手,非行政訴訟適用餘地,如果不放車則以民事訴訟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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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4665
D的敘述並無錯誤,只是他是行政助手,不屬交通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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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7464

行政訴訟法§237之1

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如下:
一、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第五項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
二、合併請求返還與前款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一般給付訴訟)
合併提起前項以外之訴訟者,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三、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四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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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2031
18 地方法院之行政訴訟庭設立之後,交通裁決事件之審理即應依行政訴訟程序進行。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1 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包括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 條及第 37 條第 5 項之裁決,而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 

(A)撤銷訴訟、確認訴訟、 一般給付訴訟 
(B)課予義務訴訟、確認訴訟、撤銷訴訟 
(C)課予義務訴訟、一般給付訴訟、確認訴訟 
(D)撤銷訴訟、一般給付訴訟、課予義務訴訟

答案:A

 
實在搞不太懂這兩題的差別 囧 ,請問有大師可以解救一下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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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46
行政訴訟法§237之1
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如下:
一、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第五項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
二、合併請求返還與前款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
合併提起前項以外之訴訟者,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三、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四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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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8885
34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訴訟法所稱之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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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890

交通裁決事件,不包含 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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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8008
拖吊車是行政助手,通常來自民營拖吊費與管...
(共 10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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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6328

就適用的只有撤銷確認訴訟

然後一般給付訴訟僅限於已繳罰鍰 駕照 執業登記證 汽車牌照 d的選項不包含在裡面

去查了一下是可以向警察局打撤銷訴訟請求回復原狀 來返還拖吊費 但是他是要車感覺怪怪的  一般處置好像是先繳拿回車再打撤銷?

本質上拖吊是維持交通秩序的代履行 是不是要跟交通處罰的處份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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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362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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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規處罰既然為處罰,自然不會有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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