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關於行政訴訟法上行政處分停止執行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僅得針對下命處分為停止執行
(B)僅得於行政訴訟繫屬中為之
(C)停止執行由行政法院以判決為之
(D)行政法院應徵詢當事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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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4), B(789), C(1488), D(3374), E(0) #981906
統計: A(654), B(789), C(1488), D(3374), E(0) #981906
詳解 (共 10 筆)
#1201490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行政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如原處分或決定機關已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
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之續行之全部或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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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195
陳敏老師看法:
(一)所有之行政處分皆有法律效力,其中雖僅「下命處分」始有強制執行之問題,但「形成處分」或「確認處分」亦須停止其法律效力,不使發生法律上或事實上效果,始能暫時保護當事人。
(二)實例如:
1.建築主管機關對建築物所有人甲,下令拆除該建築物(下命處分),甲提起撤銷訴訟,並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主管機關之強制執行)。
2.工商主管機關撤銷某營業人乙之營業執照(形成處分),乙提起撤銷訴訟,並聲請裁定停止執行(追溯使撤銷執照之處分不生效力)。
3.內政部認定公務員丙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確認處分),丙提起撤銷訴訟,並聲請裁定停止執行(服務機關不得以其非中華民國國民,解除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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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910
停止執行,由行政法院 以裁定為之
-
補充
裁定---針對程序事項,不一定為法院決定
判決---針對訴訟標的,必須法院決定
**裁判 = 判決 + 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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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1698
行政訴訟繫屬中得依職權或聲請
行政訴訟起訴前 只能依訴願人或受處分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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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5933
C:判決(×);裁定(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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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5695
(A) 僅 得針對下命處分為停止執行
(B) 僅 得於行政訴訟繫屬中為之
(C)停止執行由行政法院以 判決 為之
(D)行政法院應徵詢當事人意見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3.4項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行政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如原處分或決定機關已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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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5046
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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