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 ) 專營免稅貨物銷售之營業人乙,97年5月初因委託應稅營業人丙公司設計商 品包裝而支付設計費200,000元,取得載有稅額9,524元之統一發票扣抵聯, 依營業稅法規定,乙申報營業稅時應如何處理?
(A)將該筆稅額申報扣抵
(B)該筆稅額不可申報扣抵
(C)除該筆稅額不可申報扣抵外,其它進項稅額皆 可申報扣抵
(D)除該筆稅額可申報扣抵外,其它進項稅額皆不可申報扣抵。 〈營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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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102), C(4), D(32), E(0) #285169

詳解 (共 1 筆)

#233723
第 19 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 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 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 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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