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 ) 關於公益彩券經銷商銷售彩券之營業稅彩券銷售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其非屬營業稅之課稅範圍
(B)其為營業稅之課稅範圍,但可適用免稅規定
(C)其為營業稅之課稅範圍,採一般計稅依0%計稅
(D)其為營業稅之課稅範 圍,依一般計稅方式5%計稅。〈營1、台財稅8904557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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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27), C(6), D(25), E(0) #285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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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6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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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1118

財政部89/09/04台財稅第890455700號函

個人銷售公益彩券所取得之批售折扣,謂佣金收入,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其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依法設帳記載並取得相關憑證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其所得額;如未依規定設帳記載者,得以其收入減除財政部核定之各該年度一般經紀人費用率(97年度為20%)計算之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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