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條 身心障礙學生之鑑定,應採多元評量,依學生個別狀況採取 標準化評量、直接觀察、晤談、醫學檢查等方式,或參考身 心障礙手冊(證明)記載蒐集個案資料,綜合研判之。
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應以標準化評量工具,採多元及多階 段評量,除一般智能及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外,其 他各類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均不得施以學科(領域)成就 測驗。
第 十六 條 本法第四條第二款所稱學術性向資賦優異,指在語文、數學 、社會科...
第 十六 條 本法第四條第二款所稱學術性向資賦優異,指在語文、數學 、社會科學或自然科學等學術領域,較同年齡者具有卓越潛 能或傑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 一:
一、前項任一領域學術性向或成就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 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並經專家學者、指導教 師或家長觀察推薦,及檢附專長學科學習特質與表現卓 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二、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有 關學科競賽或展覽活動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三、參加學術研究單位長期輔導之有關學科研習活動,成就 特別優異,經主辦單位推薦。
四、獨立研究成果優異並刊載於學術性刊物,經專家學者或 指導教師推薦,並檢附具體資料。
一般、領導、特殊才能: 各款規定
學術、藝術、創造: 各款規定之一
7.根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之規定,哪一類特殊學生的鑑定工具不需使..-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