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教育法學的觀點認為學校與學生的關係是 (A)一般權力關係 (B)公權力關..-阿摩線上測驗
![]() | 8F CW Hsieh(已上岸) 研二下 (2016/12/10)
原本題目: 51. 教育法學的觀點認為學校與學生的關係是 (A)一般權力關係 (B)公權力關係 (C)特別權力關係 (D)相對權力關係。 修改成為 51. 教育法學的觀點認為學校與學生的關係是 (A)一般權力關係 (B)公權力關係 (C)特別權力關係 (D)相對權力關係。 |
9F 阿部6653 大四上 (2016/12/12)
684號理由書 惟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 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 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 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 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國民教育研究學報,第 20 期:73-86 2008 國立嘉義大學 國民教育研究所 教育行政與政策發展研究所 傳統行政法學理論中,有所謂的特別權力關係,係指在特定行政領域之中, 為達成一定行政目的,在國家與人民之間建立「加強人民對國家的從屬性」之關係。而此 種「力」的關係是管理與被管理關係, 通常透過權威來達成,規則之內容... 查看完整內容 684號理由書 惟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 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 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 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 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國民教育研究學報,第 20 期:73-86 2008 國立嘉義大學 國民教育研究所 教育行政與政策發展研究所 傳統行政法學理論中,有所謂的特別權力關係,係指在特定行政領域之中, 為達成一定行政目的,在國家與人民之間建立「加強人民對國家的從屬性」之關係。而此 種「力」的關係是管理與被管理關係, 通常透過權威來達成,規則之內容由管理者單方面所決定,不受法律所規範、 限制與拘束,隱含著被管理者沒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而且其權利受到侵害也不能提起行政爭訟(李惠宗,2004)。 「行政訴訟」,是指人民對公法案件不服而提起之訴訟程序, 而訴訟種類:可分為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確認訴訟及一般給付訴訟。 受理機關:由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http://www.justlaw.com.tw/LRdetail.php?id=423 這題出得有瑕疵,就現行作法是一般也是特別 (答案需看適用族群,不能一概而論,建議改為複選題) | |
![]() | 10F 侯慧琪 高三上 (2019/11/04)
台中高中一學生被記過,不服打官司卻遭行政法院駁回,因此聲請釋憲。這並非第一例學生因學籍、記過而提起釋憲,先前也曾有過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及684號解釋。25日大法官做出第784號解釋,理由指出,應保障各級學校學生的訴訟權,如果學生權利遭侵害,不限於退學等處分,只要程度夠嚴重,就可以提起訴訟救濟。 司法院指出,有兩學生的案件聲請釋憲,一案是台中長億高中的學生,分別因嘴上叼菸以及無照騎機車,遭記大小過各一次;另一新竹國中的學生則是因請病假,補考後遭打折算成績。兩案皆在行政訴訟過程中,遭以釋字382號解釋駁回,其中主要理由就是需影響到學生身份,像是退學才能提訴訟。 學生被退學、記過到底能不能提起訴訟?在釋字68... 查看完整內容 台中高中一學生被記過,不服打官司卻遭行政法院駁回,因此聲請釋憲。這並非第一例學生因學籍、記過而提起釋憲,先前也曾有過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及684號解釋。25日大法官做出第784號解釋,理由指出,應保障各級學校學生的訴訟權,如果學生權利遭侵害,不限於退學等處分,只要程度夠嚴重,就可以提起訴訟救濟。 司法院指出,有兩學生的案件聲請釋憲,一案是台中長億高中的學生,分別因嘴上叼菸以及無照騎機車,遭記大小過各一次;另一新竹國中的學生則是因請病假,補考後遭打折算成績。兩案皆在行政訴訟過程中,遭以釋字382號解釋駁回,其中主要理由就是需影響到學生身份,像是退學才能提訴訟。 學生被退學、記過到底能不能提起訴訟?在釋字684號解釋中就已擴大解釋到大學生的權利受損,可以提起救濟,但未包含到國小、國、高中學生。當時,司法院長許宗力還在不同意見書中提到,「有權利就有救濟」,特別也針對中小學生的訴訟權進行討論。 解釋文指出,由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各級學校學生若是權利被學校以公權力侵害,就算不是退學的處分,只要夠嚴重,都可以提起訴訟。大法官指出,因此需要變更第382號解釋,382號解釋只針對會影響學生的身份的處分,像是退學。因此,本號解釋的重點在於,救濟範圍比382號解釋還大,即使不是退學,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沒有特別限制的必要。 大法官表示,該釋字的重點是往後行政訴訟不能僅以382號解釋就駁回,而是看個案的權利侵害程度。至於在國中生案的評分辦法部分,則是不受理改變評分辦法,大法官的理由是,當事人未說明評分辦法如何違憲,而且學校後來就改變評分辦法,大法官審查的重點在於到底有無侵害學生權益,而不是評分辦法本審。該二案可以提起再審,未來學生權益受損也可提起行政救濟,但不溯及既往。 |
51. 教育法學的觀點認為學校與學生的關係是 (A)一般權力關係 (B)公權力關..-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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