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應指定醫療指導醫師,建立醫療指導制度,有關應辦理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增加具野外醫學專業者
(B)各級救護技術員執行緊急救護之教育、訓練、督導及考核
(C)訂定各級救護技術員品質指標、執行品質監測
(D)核簽急救救護員依據預立醫療流程施行緊急救護之救護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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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6), B(64), C(76), D(458), E(0) #3460868
統計: A(286), B(64), C(76), D(458), E(0) #3460868
詳解 (共 2 筆)
#6613563
緊急醫療救護法
選項D應為高級救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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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為辦理下列事項,應指定醫療指導醫師,其中並得增加具野外醫學專業者,建立醫療指導制度:
一、各級救護技術員執行緊急救護之教育、訓練、督導及考核。
二、訂定各級救護技術員品質指標、執行品質監測。
三、核簽高級救護員依據預立醫療流程施行緊急救護之救護紀錄表
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為辦理下列事項,應指定醫療指導醫師,其中並得增加具野外醫學專業者,建立醫療指導制度:
一、各級救護技術員執行緊急救護之教育、訓練、督導及考核。
二、訂定各級救護技術員品質指標、執行品質監測。
三、核簽高級救護員依據預立醫療流程施行緊急救護之救護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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