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何種情形,甲之行為對乙構成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的侵權行為?
(A)甲、乙兩公司競爭激烈,甲高薪挖角任職於乙之電子工程師丙,致使乙之研發計畫受阻
(B)乙、丙為夫妻,甲、丙間有多次之婚外性行為
(C)甲挖斷電力公司之電纜線,致乙工廠無法營業
(D)在乙經營之餐廳駐唱之歌手丙於上班途中,被酒駕的甲開車撞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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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421), C(197), D(247), E(0) #1410135

詳解 (共 6 筆)

#1476905
民法第 184 條就一般侵權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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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226

有關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責任之成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須有故意或過失行為存在

  (B)須具備因果關係 

 (C)不以侵害他人之權利為必要,侵害他人之利益亦可成立 

 (D)須有損害之發生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3 年 - 地方五等 答案:C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權利侵害類型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利益侵害類型

一般侵權行為責任:「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侵害權利型,採過失責任,當然包括故意)。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侵害利益型,採故意責任)...」參考:法大程怡著 p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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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7188
(A) 若為惡意挖角,甲丙對乙係成立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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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500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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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5679
(A)甲、乙兩公司競爭激烈,甲高薪挖角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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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4348

(A)(D):甲所侵害之客體為乙對丙之債權


債權本身因不具社會公示性,為維護社會交易活動,認為債權不在民法第184條第1項所稱「權利」範圍內。


(C):係侵害乙之營業權


出租權、營業權並非民法第184條第1項所稱「權利」範圍內(台灣高等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634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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