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何種情形,甲之行為對乙構成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的侵權行為?
(A)甲、乙兩公司競爭激烈,甲高薪挖角任職於乙之電子工程師丙,致使乙之研發計畫受阻
(B)乙、丙為夫妻,甲、丙間有多次之婚外性行為
(C)甲挖斷電力公司之電纜線,致乙工廠無法營業
(D)在乙經營之餐廳駐唱之歌手丙於上班途中,被酒駕的甲開車撞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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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421), C(197), D(247), E(0) #1410135
統計: A(39), B(421), C(197), D(247), E(0) #1410135
詳解 (共 6 筆)
#1530226
有關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責任之成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須有故意或過失行為存在
(B)須具備因果關係
(C)不以侵害他人之權利為必要,侵害他人之利益亦可成立
(D)須有損害之發生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3 年 - 地方五等 答案:C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權利侵害類型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利益侵害類型
一般侵權行為責任:「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侵害權利型,採過失責任,當然包括故意)。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侵害利益型,採故意責任)。...」參考:法大程怡著 p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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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500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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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4348
(A)(D):甲所侵害之客體為乙對丙之債權
債權本身因不具社會公示性,為維護社會交易活動,認為債權不在民法第184條第1項所稱「權利」範圍內。
(C):係侵害乙之營業權
出租權、營業權並非民法第184條第1項所稱「權利」範圍內(台灣高等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634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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