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何者不屬於勞動三權?
(A)團結權
(B)團體交涉權
(C)團體行動權
(D)年終考績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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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 B(21), C(41), D(1797), E(0) #648959
統計: A(120), B(21), C(41), D(1797), E(0) #648959
詳解 (共 2 筆)
#921126
勞動三權間的關係:無團結權則無以行使集體協商權,而無集體協商權則爭議權即無著力之處。
若只有團結權而無協商權與爭議權,則與其他之聯誼性組織無異。
釋字第三七三號解釋理由書曾提到:「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結社之自由。第一五三條第一項復規定國家為改良勞工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之政策。從事各種職業之勞動者,為改善勞動條件,增進其社會及經濟地位,得組織工會,乃現代法治國家普遍承認之勞工基本權利,亦屬憲法上開規定意旨之所在。國家制定有關工會之法律,應於兼顧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前提下,使勞工享有團體交涉及爭議等權利。」勞動三權在概念上雖有分別,在發揮實現其集體勞工生存權及工作權之功能上,絕不可分割而任缺其一,同為保障勞工生存,維護勞工權益之有力憑藉。蓋倘不透過團結權,即無以行使團體交涉權;無團體交涉權,則爭議權即無著力點﹔只有團結權,而無團體交涉權與爭議權,則又與其他聯誼性組織無所區別,將無法因此獲致合理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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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6529
以下節錄自維基百科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8B%9E%E5%8B%95%E4%B8%89%E6%AC%8A
勞動三權是通指下列三個勞工權利,目前在很多國家的法律中得到承認。
- 團結權,也稱自由結社權,指雇員有自願團結起來,建立或參加工會等勞工團體的權利。
- 團體交涉權,也稱集體談判權,指雇員有通過工會等代表,集體和僱主交涉、談判僱傭合約的權利。
- 團體爭議權,也稱罷工權,指當和僱主發生爭議的時候,雇員有組織集體行動(包括罷工)抗議而不受僱主懲罰的權利。但在罷工一點上,很多國家的法律在肯定普遍罷工權的同時,特別排除了特定行業人員(例如公務員、教師、軍人和一些公眾服務部門)的罷工權,或者要求其在罷工的時候維持最低服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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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節錄自關鍵評論網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13577
我國為了體現勞動三權的價值,我國也分別制定了「勞動三法」,來明確化每個勞動權利的內容,他們分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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