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司法院大法官釋字內容有關警察法規之敘述,何者正確?
(A)司法院釋字第 445 號指出人身自由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
(B)司法院釋字第 588 號指出憲法第 8 條所稱之「警察機關」,係僅指組織法上之形式「警察」之意
(C)司法院釋字第 626 號指出「中央警察大學九十一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招生簡章」為警
大招生事項之行政處分
(D)司法院釋字第 760 號指出「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係針對考試筆
試錄取之特定人所為之行政處分
統計: A(1101), B(437), C(765), D(2457), E(0) #2017566
詳解 (共 10 筆)
(A) 司法院釋字第 445 號指出人身自由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 445講集會遊行
(B) 司法院釋字第 588 號指出憲法第 8 條所稱之「警察機關」,係僅指組織法上之形式 廣義/作用法上「警察」之意
(C) 司法院釋字第 626 號指出「中央警察大學九十一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招生簡章」為警大招生事項之行政處分 釋字626明示:招生簡章是法規命令
釋字760號
聲請人一主張91至93年之各該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有違憲疑義。聲請人二主張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4條、考試院秘書長98年12月7日考壹組一字第0980009689號函及警察官職務等階表,亦均有違憲疑義。查上開訓練計畫係針對前揭考試筆試錄取之特定人所為之行政處分,上開函並非法令,均非屬得向本院聲請解釋之客體。
(C)司法院釋字第 626 號指出「中央警察大學九十一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招生簡章」為警大招生事項之行政處分。
系爭「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九十一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招生簡章」為警大就有關九十一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招生事項,所訂定並對外發布之一般性法規範,該當於前開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命令,得為本院違憲審查之客體,合先說明。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此與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言論
、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
要的基本人權。國家為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
護集會、遊行之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
(A)司法院釋字第 445 號指出人身自由為實施民主政司法院釋字第 445 號指出人身自由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
不正確
憲法第 14 條 集會遊行之自由,同屬憲法第 11 條表現自由,為最重要的基本人權。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445
解釋字號
釋字第445 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87 年 01 月 23 日
解釋爭點
集會遊行法相關規定違憲?
解釋文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此與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
(B)司法院釋字第 588 號指出憲法第 8 條所稱之「警察機關」,係僅指組織法上之形式「警察」之意
不正確
司法院釋字第 588 號指出憲法第 8 條所稱之「警察機關」,係包含指作用法上之實質「警察」之意
包含:
1. 作用法,實質意義「警察」
2. 實定法,形式意義「警察」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588
解釋字號
釋字第588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94 年 01 月 28 日
解釋爭點
行政執行法拘提管收事由相關規定違憲?
解釋文
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之「警察機關」,並非僅指組織法上之形式「警察」之意,凡法律規定,以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賦予其機關或人員得使用干預、取締之手段者均屬之。
【廣義】的警察:釋字588、憲法第8條、功能上、作用法上、【學理上】、【實質意義】的警察。
【狹義】的警察:【法定上】、【實定法上】、【組織法上】、【形式意義】、形式上的警察、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 條、警察法 第 9 條)。
例如:警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警械使用條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3 條,所稱警察人員,指依本條例任官授階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
(C)司法院釋字第 626 號指出「中央警察大學九十一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招生簡章」為警大招生事項之行政處分
警大招生簡章、招生事項為法規命令。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626
解釋字號
釋字第626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96 年 06 月 08 日
解釋爭點
中央警大碩士班招生簡章拒色盲者入學之規定違憲?
理由書
警大就有關九十一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招生事項,所訂定並對外發布之一般性法規範,該當於前開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 (法規) 命令。
https://law.judicial.gov.tw/FLAW/dat02.aspx?lsid=FL090798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5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I.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 (法規) 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1/3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II.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III.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2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V(D)司法院釋字第 760 號指出「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係針對考試筆試錄取之特定人所為之行政處分
正確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60
解釋字號
釋字第760號【警察三等特考職務任用資格差別待遇案】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7 年 01 月 26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70002941號
解釋爭點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對警察三等特考及格之一般生,是否形成職務任用資格之不利差別待遇?
爭點: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對警察三等特考及格之一般生,是否形成職務任用資格之不利差別待遇?
理由書:
查上開訓練計畫係針對前揭考試筆試錄取之特定人所為之行政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