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中央警察大學與其學生間之法律關係,下列何者屬行政契約之性質?
(A)招生簡章
(B)入學通知書
(C)入學切結書
(D)畢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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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9), B(183), C(2118), D(88), E(0) #1202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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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8509
招生簡章=法規命令(釋字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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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3555

釋字第626號

 

中央警察大學碩士班招生簡章:法規命令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626

 

解釋字號

釋字第626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96 年 06 月 08 日

 

解釋爭點

中央警大碩士班招生簡章拒色盲者入學之規定違憲?

 

 

理由書

 

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九十一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招生簡章」為警大就有關九十一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招生事項,所訂定並對外發布之一般性法規範,該當於前開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命令,得為本院違憲審查之客體,合先說明。

 

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法規命令

 


「行政處分」不是大法官釋字解釋的標的




釋字第348號

 

入學切結書:行政契約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348

 

解釋字號

釋字第348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83 年 05 月 20 日

 

解釋爭點

教育部就陽明公費醫學生分發及證書保管等規定違憲?

 


理由書


行政機關基於其法定職權,為達成特定之行政上目的,於不違反法律規定之前提下,自得與人民約定提供某種給付,並使接受給付者負合理之負擔或其他公法上對待給付之義務,而成立行政契約關係。有關機關為解決公立醫療機構醫師缺額補充之困難,以公費醫學教育方式,培養人才,教育部遂報奉行政院於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元月二十七日核准,以台(六七)教字第八二三號函發布「國立陽明醫學院醫學系公費學生待遇及畢業後分發服務實施要點」,作為處理是項業務之依據。該要點第十三點內規定「服務未期滿,不予核定有關機關頒發之各項證書或有關證明。其專業證書,先由分發機關代為保管」,於第十四點規定「公費畢業生於規定服務期間,不履行其服務之義務者,除依第十三點規定辦理外,並應償還其在學期間所享受之公費」,均為確保自願享受公費待遇之學生,於畢業後,照約按受分發公立衛生醫療機構完成服務,以解決上述困難,達成行政目的所必要,亦未逾越合理之範圍。此項規定並作為與自願接受公費醫學教育學生訂立行政契約之準據,且經學校與公費學生訂立契約(其方式如志願書、保證書之類)後,即成為契約之內容,雙方當事人自應本誠信原則履行契約上之義務。從而公費學生之權益受有限制,乃因受契約拘束之結果,並非該要點本身規定之所致。前開要點之規定,與憲法尚無牴觸。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_print.aspx?NID=143216.00

 

 

會議次別: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 3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決議日期:民國 106 年 03 月 14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作為與接受公費警察教育學生訂立行政契約之準據,核與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無違,自得作為入學公費生與警察專科學校間成立行政契約內容。招生簡章上既已載明應履行義務及違反之賠償事由、範圍等,甲並簽署連帶保證書,則該招生簡章之內容即為契約內容,核其內容具體明確,且無損及人民基本權利,復未違反現行法令規定及悖離法秩序價值,訂約當事人均負有履行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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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4800
公費生-行政契約 參閱大法官釋字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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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348號 入學切結書:行政契約有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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