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警械使用條例暨其相關子法之規定,有關警械之定製、售賣或持有,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人民得依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規定,申請售賣警槍
(B)警械之許可,內政部得委任警政署或地方政府辦理
(C)未經許可持有警械者,由警察機關沒入之
(D)經註銷警械執照者,其持有之警械應由地方政府給價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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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178), C(2533), D(109), E(0) #1202953

詳解 (共 9 筆)

#1635235

D 經撤銷、廢止許可或註銷警械執照者,其所有或保管之警械應自行銷毀,並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監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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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8907

(A)人民得依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規定,申請售賣警槍

 

不正確

 

以警、警氣警棍(棒)(擊器)、防暴為限

 

 

警槍是「違禁物」,不得定製、售賣、持有。

 

 

 

(B)警械之許可,內政部得委任警政署或地方政府辦理

 

 

不正確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得授權警政署、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6&flno=2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 2 條

 

I. 本辦法規定得申請許可定製售賣持有之警械以警、警氣警棍(棒)(擊器)、防暴為限。

(A)

 

II. 前項警械之許可,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得授權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

(B)

 

III. 本辦法所稱廠商以公司為限。

 

 

 

 

V(C)未經許可持有警械者,由警察機關(應)沒入之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4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4 條

 

I. 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持有違者警察機關  (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II. 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之申請、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D)經註銷警械執照者,其持有之警械應由地方政府給價收購

 

 

所有保管警械自行銷毀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監毀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6&flno=14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 14 條

 

I. 違反第3條第6項、第7項、第4條至第6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或第12條,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廢止其許可,並註銷警械執照。

 

II. 經撤銷或廢止之許可製造、售賣廠商及其負責人,5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III. 經撤銷、廢止許可或註銷警械執照者,其所有或保管之警械自行銷毀,並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監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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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4246
B是錯在地方政府改為地方政府警察局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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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3209
第 2 條本辦法規定得申請許可定製、售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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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8640
A錯在 人民不能售賣警槍 只能申請售賣警...
(共 3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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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1294
B 第2條第2項 內政部得授權內政部警政...
(共 3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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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4432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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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1684
請問B是錯在"委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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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7691

D是 辦法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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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3625514
未解鎖
未經許可持有警械者,由警察機關沒入之
(共 1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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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456474
未解鎖
15.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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