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下列有關使用警械之敘述,何者錯誤?
(A)使用警械時,如情況急迫無須出示身分證件
(B)教唆駕駛人衝撞員警之乘客,屬本條例第 11 條所稱之第三人
(C)合法使用警械致歹徒死亡,無須賠償之
(D)使用警棍指揮後,無須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
統計: A(37), B(2043), C(98), D(95), E(0) #1202954
詳解 (共 3 筆)
內政部令
|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台內警字第1000890243號 | |
一、 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
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
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參據警械使用條例之立法意旨及支付賠
(補)償費用之精神,本條規定之「第三人」,須為警察人員合法使用警
械對象以外之人,亦即無辜之善意第三人。如路過之民眾、遭歹徒挾持之
人等;又,同車之人,如係單純之駕駛與乘客關係,即雙方並無意思聯
絡,則駕駛人衝撞員警,導致員警開槍,並致所搭載之乘客受有槍傷,該
乘客仍可謂之無辜善意第三人,惟如駕駛人與乘客為共犯關係,具有拒
捕、脫逃之犯意聯絡,甚至乘客教唆駕駛人衝撞員警等情,則難謂該乘客
為本條所稱之第三人。
(A)使用警械時,如情況急迫無須出示身分證件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 條
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II.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A)
III. 第1項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
(B)教唆駕駛人衝撞員警之乘客,屬本條例第11條所稱之第三人
不正確,「教唆駕駛人衝撞員警之乘客」為使用警械之「相對人」,「不是」「第三人」。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7091/ch02/type2/gov10/num1/Eg.htm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台內警字第1000890243號
一、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參據警械使用條例之立法意旨及支付賠(補)償費用之精神,本條規定之「第三人」,須為警察人員合法使用警械對象以外之人,亦即無辜之善意第三人。如路過之民眾、遭歹徒挾持之人等;又,同車之人,如係單純之駕駛與乘客關係,即雙方並無意思聯絡,則駕駛人衝撞員警,導致員警開槍,並致所搭載之乘客受有槍傷,該乘客仍可謂之無辜善意第三人,惟如駕駛人與乘客為共犯關係,具有拒捕、脫逃之犯意聯絡,甚至乘客教唆駕駛人衝撞員警等情,則難謂該乘客為本條所稱之第三人。
二、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部長 江宜樺
(C)合法使用警械致歹徒死亡,無須賠償之
正確
依本條例規定,合法使用警械,過失、重大過失、故意,造成第三人死亡、受傷、財物損失,各該級政府應僅賠第三人,不包含歹徒(相對人)
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過失、重大過失,造成(相對人、第三人)死亡、受傷、財物損失,各該級政府應賠受害人(包含相對人、第三人),但「故意」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1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1 條
I.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I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III. 前2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D)使用警棍指揮後,無須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
正確
得警棍制止、得使用警刀或槍械、得使用警銬、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器械,均應事後即時,將經過情形,報告該管長官。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0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0 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但使用警棍指揮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