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 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其所稱之 間接強制方法,包括下列何者?
(A)代履行
(B)收取交付
(C)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
(D)進入、封閉、拆除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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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00), B(64), C(247), D(47), E(0) #1202949

詳解 (共 2 筆)

#2706512

間接強制:代履行、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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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8877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28

行政執行法 第 28 條

 

I. 前條  (行政執行法 第 27 條)  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II.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27

行政執行法 第 27 條

 

I.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定相當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II.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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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3625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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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714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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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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