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 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其所稱之 間接強制方法,包括下列何者?
(A)代履行
(B)收取交付
(C)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
(D)進入、封閉、拆除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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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00), B(64), C(247), D(47), E(0) #1202949
統計: A(3400), B(64), C(247), D(47), E(0) #1202949
詳解 (共 2 筆)
#2706512
間接強制:代履行、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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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8877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28
行政執行法 第 28 條
I. 前條 (行政執行法 第 27 條) 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II.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27
行政執行法 第 27 條
I.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II.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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