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有關即時強制與直接強制之敘述,何者錯誤?
(A)在採行直接強制措施之前,原則上應先經間接強制措施
(B)「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為直接強制措施之一種
(C)即時強制措施不僅規定於行政執行法,在警察職權行使法中,亦有即時強制之規定
(D)直接強制係指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立刻處置之必要時,所為之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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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0), B(107), C(116), D(3434), E(0) #194787
統計: A(490), B(107), C(116), D(3434), E(0) #194787
詳解 (共 5 筆)
#220925
.D.即時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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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551
| A-第 32 條 | 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 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
| B-第 28 條 |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
| D-第 36 條 |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 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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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424
直接強制係指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立刻處置之必要"時,所為之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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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1444
(A)行政執行法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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