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那一國之司法體系為習慣法法系?
(A)美國
(B)德國
(C)日本
(D)法國
統計: A(3696), B(379), C(544), D(634), E(0) #645489
詳解 (共 6 筆)
與歐陸法系相比,英美法系多採不成文法,尤其是判例法,強調「遵循先例」原則;審判中採取當事人進行主義和陪審團制度,對於司法程序比較重視;法律制度和法學理論的發展往往依賴司法實務人員(尤其是高等法院法官)的推動,即法官實質上透過做出判決起到了立法的效果。普通法系的立法精神在於:除非某一項目的法例因為客觀環境的需要或為了解決爭議而需要以成文法制定,否則,只需要根據當地過去對於該項目的習慣而評定誰是誰非。普通法是判例之法,而非制定之法。是法官在地方習慣法的基礎上,歸納總結而形成的一套適用於整個社會的法律體系。普通法具有適應性與開放性的特點。
英國與美國是英美法系的主要代表國家,但兩國間的法律也有相當大的差異。普通法系(英語:Common Law。Common中文翻譯為「普通」,是取其「普遍通行」之意),又稱英美法系或海洋法系[1]。特點就是判例法,即反覆參考判決先例(precedent),最終產生類似道德觀念一般的普遍的、約定俗成的法律(customary rules)。
習慣法是獨立於國家制定法之外, 依據某種社會權威和社會組織, 具有一定強制性的行為規範的總和。”在現代法律體系中,習慣法的作用大大減弱了,除了在非洲一些國家習慣法仍然在實際上起著比較大的作用外,在其他主要法律體系,習慣法已經不是主要淵源。但是,習慣法仍然在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中扮演著不可或缺的角色。
1.外部要素:須有繼續不息,反覆奉行之習慣存在。此項習慣,為全國人民所遵守者,則形成普遍;
2.內部要素:須為人人確信其有法之效力;
3.須系法規所未規定之事項,與制定法不矛盾;
4.須不違背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
5.須經國家(法院)明示或默示承認。
1.行業性和地域性。民事習慣經常是分散、不統一的,每一個地區的民事習慣不盡相同,同一個地區的民事習慣也不盡一樣,所謂“三里不同風,五里不同俗”正是民事習慣地域性的形象反映。因此,某一民事習慣往往只能適應特定地區或地域社會生活的調整需要,從一般意義來說,它不能普遍適應更廣範圍內的人們生產生活的需要,面對跨地區、跨行業的糾紛時,習慣法的狹隘性很容易造成仁者見仁、智者見智、莫衷一是的情況。
2.非明示性。習慣法是在長期的生產、生活中逐漸形成的,通常是不成文的,外界不易瞭解。
3.穩定性。習慣法是由人們在長期的生產、生活中反覆實踐,自發漸進形成的,作為歷史的積澱,具有較強的穩定性,有的習慣法的影響是如此的彌久,甚至可以延續上千年。事實上,正如古羅馬法學家赫爾莫傑尼安所認為的那樣,“那些由長期習慣確認了的並且被長年遵守的東西,同寫成文字的法一樣,被作為公民間的預設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