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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下列關於區分所有建物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
(A)專有部分不得共有
(B)就共同部分成立公同共有
(C)就專有部分得約定共用
(D)區分所有人得單獨移轉其對基地之應有部分
民法物權編概要
-
104 年 - 104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行政、法制、公平交易管理、商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民法#23676
答案:
C
難度:
適中
0.573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value78225
國三下 (2015/09/02)
第 799 條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 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前項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 所有權之標的者。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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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hchungw
研一上 (2021/01/13)
第 799 條
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
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前項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
所有權之標的者。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
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
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
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
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
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
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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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ben Shaw
大二下 (2021/09/28)
第 799 條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
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前項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
所有權之標的者。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
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
專有部分
得經其
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
共同使用;
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
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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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Ian Kite
高二下 (2021/12/23)
(A)
專有部分也可以成立共有關係,如數人共有一戶公寓(連同公設、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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