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世界貿易組織(WTO)規定締約國對於來自或運往其他國家的產品所給予的利益、優待、特權和豁免,應當立即無條件地給與來自或運往所有其他締約國的相同產品。依上所述,此一規定是指下列何種原則?
(A)公平貿易原則
(B)關稅減讓原則
(C)國民待遇原則
(D)最惠國待遇原則
統計: A(1848), B(727), C(384), D(6953), E(1) #529750
詳解 (共 10 筆)
「關稅暨貿易總協定」與農業有關較重要之規範條文簡述如下: n
1.普遍最惠國待遇原則(第一條):各成員之間不得有歧視性貿易措施,例如不可以限制進口地區或對不同國別採取差別關稅。
2.關稅減讓原則(第二條):各成員之關稅須朝減讓方向努力,且不得片面變更或取消減讓承諾。
3.普遍消除數量限制原則(第十一條第一項):一般情況下,WTO之成員不得以關稅以外之配額、輸入許可證等措施來禁止或限制進出口數量。
4.國民待遇原則(第三條):任何國家對來自其他會員國之輸入品,不得低於本國產品所享受之待遇,即對國產品與進口產品之待遇不得有雙重標準。
5.諮商原則(第二十二條):成員間的貿易爭端應先由雙方相互諮商,若不能在合理期間內達成協議,得提交會員大會裁決。
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兩個原則-- 一、最惠國待遇 最惠國待遇原則即一般所稱之不歧視、無差別待遇原則,任一會員對任何國家(不限會員)之貿易相關措施,必須立即且無條件適用於所有會員,不得對會員有較不利之歧視性待遇。此為「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為擴大貿易目標所定出之第一條原則,亦是達成WTO宗旨的最大支柱。 二、國民待遇 國民待遇原則係另一形式之不歧視原則,相對於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係對本國與外國間之不歧視待遇,即任一會員對來自其他會員之輸入品所設定之內地稅或其他國內規費以及影響此輸入品在國內之販賣、採購、運送、配銷或使用的法律及命令,不得低於本國相同產品所享有之待遇;此外,任一締約成員亦不得直、間接規定任一產品之數量或比例須由國內供應。
通俗講法
國民待遇,對小三的小孩視為自己子女對待
最惠國,對小三視為自己老婆一樣對待
(A)"公平貿易原則"是指禁止成員採用傾銷或補貼等不公平貿易手段擾亂正常貿易的行為,並允許採取反傾銷和反補貼的貿易補救措施,保證國際貿易在公平的基礎上進行。
非歧視原則是WTO的基石,由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組成。
(D)"最惠國待遇"是指在貨物貿易的關稅、費用等方面,一成員給予其他任一成員的優惠和好處,都須立即無條件地給予所有成員。
(C)"國民待遇"是指在征收國內稅費和實施國內法規時,成員對進口產品和本國(或地區)產品要一視同仁,不得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