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以下何者並非教師法規定之教師義務?
(A) 遵守聘約規定
(B) 接受教師評鑑
(C) 輔導或管教學生
(D) 擔任導師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0), B(1606), C(69), D(425), E(0) #691978
統計: A(70), B(1606), C(69), D(425), E(0) #691978
詳解 (共 2 筆)
#966700
教師法第 17 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15
0
#1331461
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之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