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以下何者並非教師法規定之教師義務?
(A) 遵守聘約規定
(B) 接受教師評鑑
(C) 輔導或管教學生
(D) 擔任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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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1606), C(69), D(425), E(0) #691978

詳解 (共 2 筆)

#966700

教師法第 17 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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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461

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之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依有關法令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擔任導師

().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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