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罷免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僑居國外國民之立法委員,應由僑務委員會選出之代表罷免之
(B)全國不分區之立法委員,選民不得罷免
(C)區域選出之立法委員,其言論免責權保障範圍不及於政治責任,選民仍
得罷免之
(D)區域選出之立法委員,應由原選舉區選民罷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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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6), B(95), C(92), D(15), E(0) #152639
統計: A(486), B(95), C(92), D(15), E(0) #152639
詳解 (共 2 筆)
#206580
釋字第 331 號摘要:
1. 僑居國外國民及全國不分區名額,採政黨比例方式選出之,而非由選舉區之選民逕以投票方式選出,自無從依憲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由原選舉區選民以投票方式,予以罷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2. 此種民意代表既如喪失其所由選出之政黨黨員資格時,即失其當選之基礎,自應喪失其中央民意代表之資格(參照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三十條第一項,關於被宣告解散之政黨,其依政黨比例方式產生之民意代表喪失其資格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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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376
所以僑居國外國民不能罷免嗎???還是可以由誰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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