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憲法、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副總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非屬我國之憲政慣例
(B)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於總統不能視事時,將影響憲法代行職權之設計而與憲法本旨不符
(C)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 3 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後,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D)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其任期並重新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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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 B(272), C(408), D(6490), E(0) #1607958

詳解 (共 6 筆)

#2474647

1.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2.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 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

3.依據憲法規定,總統缺位(無法在任期內繼續行使職權,如死亡、辭職、罷免、彈劾等)、或不能視事(暫時無法行使職權,如出國訪問,疾病等),由副總統、行政院長等順位代理總統。正副總統均缺位時,行政院長之代理以三個月為限,並應在缺位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選出正副總統,繼任至該屆任期屆滿。nn 若逢正副總統任期屆滿改選,上屆去職與下屆就職期間,其總統、副總統之職權空缺,則由行政院長代行職權

4.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49條規定,當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或者是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換言之,中華民國副總統只是備位元首。


解答取自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405000010KK07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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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8416

憲增第二條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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