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第 10 條規定保障之人民遷徙自由?
(A)人民有任意旅行各地之權利
(B)人民有在各地經商之權利
(C)人民有移民外國之權利
(D)人民有出境或入境之權利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16), B(3647), C(936), D(278), E(0) #1607967
統計: A(216), B(3647), C(936), D(278), E(0) #1607967
詳解 (共 7 筆)
#2647225
(B)人民有在各地經商之權利
這樣想好了:
現在網際網路如此發達,經商之權利不一定需要透過「居住遷徙」才得以實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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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3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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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7019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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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9927
釋字558號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C)、遷徙、旅行(A),包括入出國境(D)之權利。
人民為構成國家要素之一,從而國家不得將國民排斥於國家疆域之外。
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之國民得隨時返回本國,無待許可,
惟為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人民入出境之權利,並非不得限制,
但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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