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民法規定,有關共有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各共有人得自由就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
(B)共有物之設定抵押權,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以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C)共有物之出租,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以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
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D)共有物的保存行為,各共有人得單獨為之
統計: A(478), B(1912), C(998), D(960), E(0) #1607971
詳解 (共 10 筆)
(B)共有物之設定抵押權,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以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第819條第2項規定:「共有物的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的同意;非屬於「共有物的管理」設定抵押因屬於處分行為
(C)共有物之出租,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以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 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第820條所規定之「共有物的管理」是指共有物的保存行為及改良、利用等行為;共有物之出租屬於共有物的管理利用行為 例如:土地出租or出借
實務上認為 出租屬於民法820條的管理行為,
而依820條的規定,除了經共有人同意成立分管契約之外,可依多數決而決定管理方式,
多數決的算法,共有人人數過半數+應有部分過半數,或者是應有部分超過2/3(這樣就不須計算共有人人數有沒有超過半數)
民法819條: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第一項)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第二項)
第一項的處分是指法律上處分:債權行為、物權行為、準物權行為
*債權行為:以發生在債之關係為目的之法律行為(屬間接權利變動)。例如:買賣、正與、租賃。
*物權行為:以發生物權直接變動為目的之法律行為,例如:設定抵押權、拋棄動產所有權。
*準物權行為:發生物權以外財產權的直接變動為目的之法律行為。例如:債權讓與、債務免除。
(A)選項的設定抵押權屬於物權行為,得自由處分,所以正確
第二項的處分指的是事實上處分及物權行為
(B)選項 共有物設定抵押權為物權行為,因此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所以B錯誤
#以上參考自宏典出版社法學緒論,作者伍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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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選項共有物之出租,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以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 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民法第820條第一項: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應以共有人得以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 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有物之出租,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以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 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第820條所規定之「共有物的管理」是指共有物的保存行為及改良、利用等行為;共有物之出租屬於共有物的管理利用行為 例如:土地出租or出借
#以上截自本版TOMOKO YAMAMO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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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D) 選項正確
以上回答若有錯誤還請指教~謝謝!
共有物之出租,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以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 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黃底部分的意思是甚麼呢? 求高手解釋~~
回樓上,您參考看看~
我的理解是:
(A)主詞是「各」共有人得自由就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因此適用§819Ⅰ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B)主詞是「共有物」,這邊說的共有物是指「共有物整體」,而非各共有人所擁有的部分,因此適用適用§819Ⅱ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以上回答若有錯誤還請指教~謝謝!
(C)答案是得
法條是應
請問這樣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