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刑法第 28 條將「實施」改為「實行」後,依據修法理由,現行法不再處罰以下何種共同正犯?
(A)既遂共同正犯
(B)未遂共同正犯
(C)預備共同正犯
(D)共謀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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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 B(667), C(3885), D(835), E(0) #1607974
統計: A(83), B(667), C(3885), D(835), E(0) #1607974
詳解 (共 7 筆)
#2311949
立法理由:倘承認預備、陰謀共同正犯之概念,則數人雖於陰謀階段互有謀議之行為,惟其中一人或數人於預備或著手階段前,即已脫離,並對於犯罪之結果未提供助力者,即便只有陰謀行為,即須對於最終之犯罪行為,負共同正犯之刑責,如又無中止未遂之適用,實有悖於平等原則,且與一般國民感情有違。
實務上已沒有處罰預備共同正犯,當然沒有處罰陰謀共同正犯。
實務上則有處罰共謀共同正犯(釋字109: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均為共同正犯),學說上則有爭議。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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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3525
關於預備共同正犯
採第一種見解認為,數人有共同行為決意後,共同者皆僅達於陰謀或預備階段而尚未有人達於著手實行階段。因無人著手實行,欠缺共同正n犯的客觀要件
第二種見解認為,數人有共同行為決意,有部分的人僅參與陰謀或預備n的行為階段,僅有一部分的人著手實行,而僅參與陰謀或預備的行為階段,n視他人的著手實行為自己的實行,這樣的參與形態為陰謀共同正犯與預備共同正犯。
第三種對陰謀共同正犯與預備共同正犯可能的定義,認為數人雖於陰謀n或預備階段互有謀議之行為,惟其中一人或數人於預備或著手前,即已脫n離,僅由剩餘的人著手實行,已脫離的人對於犯罪結果並未提供助力,這些僅參與陰謀或預備階段而其後脫離的參與者稱為陰謀共同正犯或預備共同n正犯,既然提到「已脫離,並對於犯罪之結果未提供助力」,則就欠缺共同n正犯的主觀要件共同行為決意
http://ja.lawbank.com.tw/pdf2/093%E5%BC%B5%E5%AE%87%E8%91%A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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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6217
了解了,感謝3F,原本以為共謀是在陰謀階段,但其實是其他人已經有實施犯罪行為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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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5215
補充:
我國實務界
不承認:過失共同正犯、教唆犯之共同正犯
承認:相續共同正犯、共謀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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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3871
共謀共同正犯
例如A擬定搶銀行的計畫,由B、C、D三人下手搶劫,過程中A以無線電指揮B、C、D等三人,即使A沒有出現在犯罪現場,依然會成立強盜罪的共謀共同正犯。
資料來自法律百科
是一種我國實務特有的共同正犯類型,一般的共同正犯,是需要2個以上犯罪行為人彼此計畫、謀議犯罪,實際上在犯罪現場分工合作;但共謀共同正犯,只需要參與關鍵性的謀議,或雖然不在犯罪現場,但策劃、指揮其他人犯罪,也屬於共同正犯。
例如A擬定搶銀行的計畫,由B、C、D三人下手搶劫,過程中A以無線電指揮B、C、D等三人,即使A沒有出現在犯罪現場,依然會成立強盜罪的共謀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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