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有關民法所定子女之姓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口頭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B)子女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C)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其變更以二次為限
(D)非婚生子女從父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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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4), B(2706), C(373), D(45), E(0) #1607973

詳解 (共 4 筆)

#2290212
第 1059 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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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4395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民法1059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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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5843
第 1059 條 I   父母於子女出...
(共 85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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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5904
出生登記『應』以書面
未約定或約定不成⇨戶政事務所抽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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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出生登記,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
已成年⇨得自己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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