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憲法相關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關於立法院對預算案審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B)行政院因重要政策變更停止執行法定預算而向立法院報告並備詢時,立法院有聽取之義務
(C)立法院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不可在款項目節之間移動增減數額
(D)地方行政機關公務員因無法定義務而拒絕到立法院備詢,立法院得刪減中央對地方補助款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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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7), B(156), C(688), D(6099), E(0) #1483667
統計: A(207), B(156), C(688), D(6099), E(0) #1483667
詳解 (共 10 筆)
#2788000
大法官解釋391號
爭點:立委審議預算得否移動或增減預算項目?
解釋文: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有審議預算案之權,立法委員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應受憲法第七十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之限制及本院相關解釋之拘束,雖得為合理之刪減,惟基於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蓋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復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應為憲法所不許。
白話文: 增加或移動預算項目(動行政權), 有違權力分立---ps 彼此的尊重真的很重要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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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7404
釋字391號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有審議預算案之權,立法委員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應受憲法第七十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之限制及本院相關解釋之拘束,雖得為合理之刪減,惟基於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蓋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復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應為憲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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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5571
應該是說,當你在增減預算的項目,就是在對項目的金額動手腳了。所以個人是認為增減項目對金額而言是牽一髮動全身的,故391禁止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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