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憲法相關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關於立法院對預算案審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B)行政院因重要政策變更停止執行法定預算而向立法院報告並備詢時,立法院有聽取之義務
(C)立法院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不可在款項目節之間移動增減數額
(D)地方行政機關公務員因無法定義務而拒絕到立法院備詢,立法院得刪減中央對地方補助款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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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7), B(156), C(688), D(6099), E(0) #1483667

詳解 (共 10 筆)

#2788000

大法官解釋391號

爭點:立委審議預算得否移動或增減預算項目

解釋文: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有審議預算案之權,立法委員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應受憲法第七十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之限制及本院相關解釋之拘束,雖得為合理之刪減,惟基於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蓋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復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應為憲法所不許。

 

白話文: 增加或移動預算項目(動行政權), 有違權力分立---ps 彼此的尊重真的很重要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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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7404

釋字391號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有審議預算案之權,立法委員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應受憲法第七十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之限制及本院相關解釋之拘束,雖得為合理之刪減,惟基於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蓋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復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應為憲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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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0010
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雖得邀請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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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5571

應該是說,當你在增減預算的項目,就是在對項目的金額動手腳了。所以個人是認為增減項目對金額而言是牽一髮動全身的,故391禁止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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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8098
(D)釋字498 ......於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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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9982
(A)釋字391(B)釋字520(C)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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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7882
法感養成:1.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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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6305
(A)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中央政府總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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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1699
樓上,C選項照釋字391的意思是說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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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8512
(C)立法院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不可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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