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所稱銷售額,除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外,還包括本次銷售之營業稅額
(B)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營業稅稅率為 0.1%
(C)酒家之營業稅稅率為 25%
(D)外國技藝表演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演出合計 10 天,其營業稅應於演出結束後 15 日內,向演出地主管稽
徵機關報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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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6), B(26), C(13), D(74), E(0) #935379
統計: A(456), B(26), C(13), D(74), E(0) #935379
詳解 (共 3 筆)
#1173930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12條
特種飲食業之營業稅稅率如下: 一、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二、酒家及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第13條
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零點一。 前二項小規模營業人,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所列各業以外之規模狹小,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財政部規定標準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
第16條
第十四條所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營業稅額不在其內。 前項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貨物,其銷售額應加計貨物稅額、菸酒稅額或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在內。
第37條
外國技藝表演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演出之營業稅,應依第三十五條規定,向演出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繳。但在同地演出期間不超過三十日者,應於演出結束後十五日內報繳。 外國技藝表演業,須在前項應行報繳營業稅之期限屆滿前離境者,其營業稅,應於離境前報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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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3434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A)第16條
(B)第13條
(C)第12條
(D)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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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8642
銷售額是不包含營業稅額的喔
包含營業稅額成為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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