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下列何者須計入贈與總額內計算?
(A)捐贈公有事業機構之財產
(B)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 業之財產
(C)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 1138 條所定繼承人者
(D)將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民法第 1138 條所定繼承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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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59), C(97), D(313), E(0) #935380

詳解 (共 7 筆)

#1153223
都市計畫法之規定與本題不同
本題所述為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繼承人
 
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
公共設施保留地因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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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3442

公共設施保留地 是 扣除額

意即不管是因繼承而移轉者,或是於配偶、直系血親間贈與,都須先加到遺產/贈與總額裡

再同額列為扣除額自遺產/贈與總額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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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3123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之規定,並無(D)
(A)第1項第2款: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B)第1項第3款: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C)第1項第5款: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遺產及贈與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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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953
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土地經認定符合...
(共 20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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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3193
喔喔,所以他只是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 免納贈與稅,但是,不是屬於遺贈稅法的免計入贈與總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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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3014
D不太懂,可否請大大們幫我看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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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1420

遺贈稅法20: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A) 

  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B) 

  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C) 

  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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